新公司法配套《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 新规七大要点深度解读

摘要:《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共29条,紧扣新《公司法》规范设计,提出诸多制度创新,从顶层设计层面提供实操方法,对股东实缴出资期限、出资形式、股东死亡/注销/被撤销后公司如何注销、“僵尸公司”另册管理措施、中介机构责任等均进行了细化规定。

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发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是完善公司登记管理体现的关键举措,与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202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一起共同构成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的“三驾马车”,形成了完整政策体系闭环。

  新《公司法》在2023年修订时,大刀阔斧地进行了改革,删除、新增和作出实质修改的条文数量超过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完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成为关键性调整。《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这一核心调整,对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再明确、再细化,与新《公司法》、国务院《规定》有效衔接。

  一、《实施办法》七大要点深度解读

  《实施办法》共29条,紧扣新《公司法》规范设计,提出诸多制度创新,从顶层设计层面提供实操方法,对股东实缴出资期限、出资形式、股东死亡/注销/被撤销后公司如何注销、“僵尸公司”另册管理措施、中介机构责任等均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出资形式新突破——首次正式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用于实缴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采用非穷尽式列举,《实施办法》第六条将非货币出资的范畴进一步扩大到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数据资产怎么核算、列示和披露做了详细规定,数据资产入表热议不断。此次《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数据资产、网络虚拟财产可用于实缴出资,这一规定是对数字经济时代发展需求的再次积极响应,为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数据资产进行资本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数据资产的流通和价值实现。

  (二)出资期限再明确——细化规定股东实缴出资的相关要求

  2024年7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规定》,针对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本次《实施办法》第八条则对出资时间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具体来说:

依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整理

  那么问题来了:存量公司现在、今天就调整出资期限,能不能调到2032年6月30日?

  答案是:不能。现在调整,就是从现在的时间开始加5年。总结来说:存量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如果早于2032年6月30日,可不用调整;如果晚于2032年6月30日,那就尽可能在过渡期的末尾(也就是2027年7月1日)前调整出资至5年内。至于存量的股份公司,过渡期结束前需要实缴出资。

  此外,对于存量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实施办法》第九条也作出了出资期限调整例外规定,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三)“逃废债”监管升级——新增“逃废债”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备案规定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若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若发现公司存在此类逃废债行为,可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证据,阻止公司的不正当行为,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公司登记行为的监管,可一定程度遏制恶意逃废债现象的发生。

  但是,实际操作中公司登记机关如何核实证据真实性、如何认定滥用危害程度、如何细化监管实操,仍是一个比较大的问号。我们拭目以待。

  (四)破解公司注销难题——新增“公司注销难”问题解决规定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后,公司往往因无法满足法定的注销条件而陷入“注销难”的困境。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解决因股东特殊情况导致公司无法注销的“注销难”困境,明确了法律依据及有效方案。

  (五)协助执行公示涤除——增加协助执行公示涤除信息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股东等相关人员的信息”。

  在此规定出台之前,虽然一些地方已出台相关措施和规定,如北京市市监局2024年7月17日出台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1]、上海市市监局2024年2月23日出台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2],其中均明确了登记机关涤除登记的协助执行义务。此次《实施办法》将公司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涤除登记公示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及涤除手续衔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得到维护,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